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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鹰潭向联物流有限公司、郑志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鹰潭向联物流有限公司,郑志云,上饶市盛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271号申请执行人:鹰潭向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南站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58659213-7。法定代表人:张其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慧灵,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聪,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郑志云,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江山市人,住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委托代理人:王师龙、周涌泉,江山市仙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上饶市盛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三清山西大道85号,组织机构代码:06346354-7。法定代表人:李多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瑞珍,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鹰潭向联物流有限公司与郑志云、上饶市盛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赔偿款97697.88元,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炜杰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