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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7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韩月夫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韩月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7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市民大道666号,组织机构代码14611062-2。主要负责人:朱骅,行长。被执行人:韩月夫,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与韩月夫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月夫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47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亚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