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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志义与杨福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063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李志义,农民。被执行人杨福全,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志义与被执行人杨福全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119,73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手续,后申请人放弃了部分债权,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责任。本院认为,(2015)安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