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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成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成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财保50号申请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郭俊强,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马成秋,女,1969年10月13日生,汉族。申请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马成秋在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0000.00元。申请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鸡东县平阳镇平阳村平阳信用社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马成秋在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二、查封申请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的位于鸡东县平阳镇平阳村平阳信用社的房屋,查封期限一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案件申请费4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在起诉时可以请求被告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宏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