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辖终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464徐州丰成盐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丰成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法定代表人:王登武,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丰成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法定代表人:谢鸣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丰成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1民初19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属不当得利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中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本案原告诉求判令申请人向其退还多支付工程款,原告诉争的法律关系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因此,本案的案由应为不当得利,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以不适用专属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系在此合同的基础上,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为丰县北环路北侧,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树华审判员 张洪源审判员 王英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