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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国耀与高贵明、王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334号原告:林国耀,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高贵明,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瑞兰,女,汉族,1978年9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林国耀与被告高贵明、王瑞兰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林国耀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林国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林国耀负担。审判员  许文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凤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