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国耀与高贵明、王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334号原告:林国耀,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高贵明,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瑞兰,女,汉族,1978年9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林国耀与被告高贵明、王瑞兰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林国耀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林国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林国耀负担。审判员 许文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凤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