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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行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何凤鸣与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凤鸣,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初138号原告何凤鸣,女,1966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世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崔艳丽,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华冰,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缪瑞林,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朱正、胡婉,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凤鸣诉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政府、被告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原告何凤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凤鸣负担。审 判 长  路 兴审 判 员  李丹丹代理审判员  王玉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和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