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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皮辰淑、金东俊等与姚虹、程重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辰淑,金东俊,金某,姚虹,程重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皮辰淑(PIJINSUK),女,1969年6月9日生,韩国籍,同时系原告金东俊、金某法定代理人。申请执行人:金东俊(KIMDONGJOON),男,1994年11月29日生,韩国籍。申请执行人:金某(金东姬)(KIMDONGJOO),女,2000年5月30日生,韩国籍。被执行人:姚虹,女,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程重悦,男,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关于申请执行人皮辰淑、金东俊、金某与被执行人姚红、程重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0)园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虹、程重悦银行存款人民币311933.85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周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乐晓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