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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执1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洪、汪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汪亮,杜丽珍,樊哲友,肖美华,杨维波,铜鼓县铜城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1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洪,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宜春市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申请执行人:汪亮,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南昌市进贤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申请执行人:杜丽珍,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宜春市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申请执行人:樊哲友,男,195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申请执行人:肖美华,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宜春市人,自由职业,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杨维波,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自由职业,住宜春市。被执行人:铜鼓县铜城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城南西路新开小区。组织机构代码:598885324。法定代表人:熊斯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波与被××人铜鼓县铜城天然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标的款为20万、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2元。(2017)赣0926民初94号申请人胡家发与被执行人铜鼓县铜城天然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标的款为260万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0元、执行费28678元。经查,被执行人铜鼓县铜城天然气有限公司在铜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有股权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鼓县铜城天然气有限公司在铜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全部股权,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崇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鲍永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