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445号原告陈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