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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445号原告陈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