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40号曾某某申请执行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40号申请人执行人曾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被执行人魏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本院受理曾某某申请执行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5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魏某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2000元,下余部分在2017年年底给付2万元、2018年年底给付2万元、2019年年底给付2万元、2020年年底给付3万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执行费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雪斌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齐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