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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谢德龙与刘庆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龙,刘庆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423号原告:谢德龙,男,198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刘庆超,男,198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德龙与被告刘庆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谢德龙负担。审判员 全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XX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