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11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物华商国际物流(安徽)有限公司与胡亚芳、周世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物华商国际物流(安徽)有限公司,胡亚芳,周世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11民初458号原告:中物华商国际物流(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经济开发区花园大道17号互联网产业园1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8475076P(1-1)。法定代表人:刘景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春,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亚芳,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周世忠,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原告中物华商国际物流(安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亚芳、周世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物华商国际物流(安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50元,由原告中物华商国际物流(安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思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