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蒋京城与邹城市唐村镇后双村村民委员会、赵凤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邹城市村民委员会,赵凤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2683号原告:蒋某,男,194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邹城市。被告:邹城市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秦贞峰,该村村主任。被告:赵凤鸣,男,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原告蒋某与被告邹城市村民委员会、被告赵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亚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