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青岛宏程家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思夷、王金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宏程家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思夷,王金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2899号原告:青岛宏程家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陈玉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波,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思夷,女,汉族,1977年4月26日出生,住。被告:王金强,男,汉族,1972年11月30日出生,住。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宏程家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思夷、王金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李思夷、王金强送达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但该被告无人接收相关诉讼文书,经本院多次查找未果。在原告未能另行提供该被告确切地址的情况下,本院告知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以报纸公告的方式通知被告来本院领取相关诉讼文书,需要原告预交公告费,但原告不同意预交公告费。本院认为,本院依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李思夷、王金强的住址向其送达应诉材料,但被告无人接受相关应诉材料,需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但原告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预交公告费,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宏程家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47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