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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标源与赖秋成、XX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标源,赖秋成,XX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民初1038号原告:张标源,男,1955年8月24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长汀县,被告:赖秋成,男,1964年8月19日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被告:XX成(被告赖秋成妻子),女,1966年4月21日生,汉族,教师,住长汀县,原告张标源与被告赖秋成、XX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标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以及自2014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因被告赖秋成急需资金,于2010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于2012年9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通过其妻子钟晓梅将两次借款转账给被告赖秋成。被告赖秋成就两次借款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各1张,约定月利率1.5%,按季支付利息。但被告赖秋成从2014年8月21日起就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赖秋成要回借款及利息未果。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由于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理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条》2张,证明被告赖秋成2010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2年9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按季付息。2.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回单》2张,证明原告已经把借款分两笔转账给被告赖秋成。被告赖秋成、XX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原告提供的《借条》和《交易回单》各2张,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证明原告的起诉事实。对原告的起诉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两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显属违约,原告要求两被告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当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两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秋成、XX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标源借款3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尚欠借款数额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7元,减半交纳4013.5元,由被告赖秋成、XX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承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玫附注: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五、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