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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3571赵虎与修成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虎,修成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571号原告:赵虎,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被告:修成星,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原告赵虎与被告修成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由原告赵虎负担。审判员  刘存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