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3571赵虎与修成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虎,修成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571号原告:赵虎,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被告:修成星,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原告赵虎与被告修成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由原告赵虎负担。审判员 刘存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