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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50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梁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50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投资广场A座。法定代表人朱加麟,总经理。被执行人梁睿,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梁睿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70号院西区5楼3门202号房产,买受人徐娴以9437900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70号院西区5号楼2层3单元202号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徐娴(身份证号:×××)所有,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徐娴(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翔-2--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