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培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培子,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安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人刘培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某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培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胜男、书记员李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培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被告人刘培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雇请工人对储腊宝、李于嵩(另案处理)、向淑琴(另案处理)位于广德县东亭乡沙坝村窑冲组的“灵塘”、“门口山上”、“二亩冲”山场的衫树进行砍伐。经鉴定,被告人刘培子滥伐的林木共计1014株,立木蓄积共计32.1947立方米,林木价值12879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储某1、储某2、钱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培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培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培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刘培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雇请工人对储腊宝、李于嵩(另案处理)、向淑琴(另案处理)位于广德县东亭乡沙坝村窑冲组的“灵塘”、“门口山上”、“二亩冲”山场的衫树进行砍伐。经鉴定,被告人刘培子滥伐的林木共计1014株,立木蓄积共计32.1947立方米,林木价值12879元。2016年4月5日9时许,经传唤,被告人刘培子主动到广德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事实。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刘培子户籍信息及照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查询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被扣押衫木处置情况的说明、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明材料等书证;证人储某2、储某1、李某2、储某3、钱某2、向某、周某、黄某、丁某、程某、彭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培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培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培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刘培子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刘培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培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培子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安吉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安吉县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罚金已缴纳六千元,剩余四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培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法扣押的三百一十四株衫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已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启宏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人民陪审员 劳维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浩附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