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国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罗洪继,高喜萍,陈国龙,吴井华,薛成伟,柏舒淇,徐桂华,刘显峰,汪海华,陈世林,冯喜英,耿连生,高凤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502号申请执行人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同江市内。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罗洪继,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高喜萍,女,住同江市。被执行人陈国龙,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吴井华,女,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薛成伟,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柏舒淇,女,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徐桂华,女,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刘显峰,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汪海华,女,住同江市。被执行人陈世林,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冯喜英,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耿连生,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高凤杰,男,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洪继、高喜萍、陈国龙、吴井华、陈世林、刘显峰、汪海华、薛成伟、柏舒淇、徐桂华、耿连生、高凤杰、冯喜英小额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红军审 判 员 谢兴军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