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旭与郑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郑良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388号原告:刘旭,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代绪永,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彭庆贺,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良东,男,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与被告郑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2元,由原告刘旭负担。审判员 孙九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雪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