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金勇与十堰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勇,十堰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1070号原告:金勇,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被告:十堰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申清,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金勇与被告十堰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金勇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金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金勇负担。审判员 钟晓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