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三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蔡佳昱与朱红、宋军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佳昱,朱红,宋军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984号原告:蔡佳昱,女,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朱红,女,约47岁,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宋军德,男,约45岁,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佳昱诉被告朱红、宋军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佳昱撤回对被告朱红、宋军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佳昱承担。审 判 长 宋彩凤人民陪审员 刘家树人民陪审员 秦万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