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旬邑县某某镇政府与陕西集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土地承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旬邑县某某镇政府,陕西某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85号申请执行人:旬邑县某某镇政府。住所地:旬邑县某某镇街道。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镇镇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某某大厦。法定代表人:彭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旬邑县某某镇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2017)陕0429执485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5)旬邑民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4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库浩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