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张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3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代表人陈春,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卫东,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俊,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俊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振伦审判员 吴国华审判员 崔焱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伟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