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4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华蓉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盛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华蓉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盛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376号申请人内蒙古华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法定代表人:李志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盛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华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盛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内0104民初27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内蒙古华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玉泉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104民初27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政审判员 杨林茂审判员 甘塔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佩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