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晓英与杨红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英,杨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陈晓英。被执行人:杨红星。本院[2016]鄂02**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红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无法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海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