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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易铁军与李中华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铁军,李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执8号申请执行人易铁军,男,汉族,1963年12月11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被执行人李中华,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易铁军与被执行人李中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湘民终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中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易铁军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本院督促下已配合申请执行人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易铁军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雄审 判 员  肖 俊审 判 员  蔡日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俊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