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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郑俊发与郑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俊发,郑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9民初424号原告:郑俊发,男,199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雄,男,华安县沙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月红,女,199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郑俊发与被告郑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郑俊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俊发以双方已通过庭外协商解决、郑月红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郑俊发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俊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郑俊发负担。审判员  蔡旺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漳龙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