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1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薛小五申请马立春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小五,马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842号申请执行人薛小五,男。被执行人马立春,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821民特2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2月15号向被执行人马立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立春于2016年12月18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立春在修武县城东小学工作,有固定收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每月划拨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归还申请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马立春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账号为:623059128400353445)。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甜甜审 判 员 陈士杰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小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