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陕1023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81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由被告杨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吴某某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2015年10月15日之前的借款利息134319元,本息合计334319元;二、由被告杨某某就上述借款本息334319元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偿还清结之日止,向原告吴某某按月利率1分5厘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3157元由被告杨某某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已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送达案件执行通��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自愿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达成执行和解:一、由被执行人杨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本息合计334319元及案件受理费3157元;二、本息逾期利息部分(按调解书调解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偿还清结之日止,向原告吴某某按月利率1分5厘支付利息计算)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同意由被执行人杨某某支付48000元,剩余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自愿放弃。现本案执行款334319元及利息48000元和案件受理费3157元,共计385476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并由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全额领取。案件执行费4914元由被执行人杨某某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008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