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某春、孙某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春,孙某金,陆某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69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春,男,199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乐昌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被羁押,同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孙某金,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乐昌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被羁押,同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陆某春,男,199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乐昌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被羁押,同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春、孙某金、陆某春犯盗窃罪,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碧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春、孙某金、陆某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孙某春、孙某金、陆某春犯盗窃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4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春、孙某金商量盗窃其工作的工地的电缆后,两人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佛山新城保利东瑞花园负一层,将一条长约4米的广州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三相五线铜芯电缆(型号WDZB-YJY3×240+2×120mm平方,价值人民币1782.20元)盗走,后以1600元卖给广州市荔湾区沙洛村新风物资回收站。2、2017年4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春、孙某金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佛山新城保利东瑞花园负一层,将一条长7.3米的广州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三相五线铜芯电缆(型号WDZB-YJY3×240+2×120mm平方,价值人民币3253元)盗走,后以3000元卖给广州市另一间物资回收站。3、2017年4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春、孙某金、陆某春、江某(在逃)商量盗窃电缆后,四人一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佛山新城保利东瑞花园负一层,将一条长12.2米的广州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三相五线铜芯电缆(型号WDZB-YJY3×300+2×150mm平方,价值人民币6664元)及一条长3.5米的电缆(型号WDZB-YJY3×185+2×95mm平方,价值人民币1214元)盗走,后以6720元人民币卖给广州市另一间收购店。破案后,被告人孙某春、孙某金方已于2017年4月15日退还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部分赃款7680元;2017年5月19日,孙某春、孙某金家属代孙某春、孙某金赔付被害单位人民币100000元(十万元),被害单位表示对孙某春、孙某金谅解。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单位委托报案人孙德伟的陈述;证人王某、范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春、孙某金、陆某春的供述,相互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涉案视频截图等的指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退赃笔录、收据、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孙某春、孙某金、陆某春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春、孙某金、陆某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春、孙某金、陆某春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春、孙某金、陆某春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春、孙某金、陆某春犯盗窃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春、孙某金、陆某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春、孙某金的家属与被害单位达成协议,并作出经济赔付,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对被告人孙某春、孙某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陆某春在综合量刑时亦予以考虑。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某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陆某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黄燕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家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