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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辖终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刁占和与北京华腾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刁占和,北京华腾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市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刁占和,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地区兰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腾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花市南里新景家园单建人防汽车库4号地面管理房,组织机构代码:55486XXXX。负责人:王冰,经理。上诉人刁占和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腾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50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刁占和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刁占和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为黑龙江省绥化地���兰西县榆林镇街道10委1组;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华腾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市分公司对于刁占和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华腾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市分公司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解除该合同、刁占和腾退房屋场地并支付租金及房屋使用费等,故本案属于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合同标的物北京市东城区西花市南里东区5号楼1-4单元地下一层空间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北京华腾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市分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刁占和关于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燕军审判员  姜 红审判员  赵 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雅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