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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姝逸与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4执553号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你单位与李姝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104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李姝逸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案件款10175元。(2)负担执行费52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名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