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姝逸与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4执553号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你单位与李姝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104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李姝逸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案件款10175元。(2)负担执行费52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名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