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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2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北京多蒙国际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杨小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22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8号路。执行事务合伙人袁曦龙(原执行事务合伙人胡月)。被执行人北京多蒙国际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名北京铭德新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4号楼1208、1209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黄丽。被执行人杨小勤,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京字第018号裁决申请执行北京多蒙国际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杨小勤仲裁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767.817474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我院对被执行人在北京市范围内的房产、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尚有767.817474万元及利息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多蒙国际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杨小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京字第018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苏向京执行员  张耀执行员  潘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