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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中港金岸商业城商场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中港金岸商业城商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73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03号,组织机构代码69905200-6。被执行人:深圳中港金岸商业城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沿河南路罗湖金岸大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07984832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中港金岸商业城商场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行终295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5724元及相关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深圳中港金岸商业城商场管理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依法扣划人民币296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中港金岸商业城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公波审判员  王良国审判员  谢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