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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西安XX工贸有限公司;西安西电XX重型电炉制造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XX工贸有限公司,西安西电XX重型电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9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XX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华泰工业品批发市场C幢3-4号。法定代表人刘存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西电XX重型电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窑店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杨雄,该公司董事长。权利人西安XX工贸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04执1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