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8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杨春霞与彭艳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霞,彭艳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8625号原告:杨春霞,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梨,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小飞,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艳红,女,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森,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杨春霞与彭艳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霞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春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4元,减半收取2382元,由原告杨春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秋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