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行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景国与新蔡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景国,新蔡县国土资源局,张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4行初53号原告徐景国,男,汉族,1955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葛焕振,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蔡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河岭,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延章,新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小伟,新蔡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张振华,男,汉族,1963年11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裴文魁,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景国诉被告新蔡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张振华土地登记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景国于2017年6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景国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景国承担。审判长 江 玲审判员 王 祯审判员 谢新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诗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