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0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国安、赵葵花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国安,赵葵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0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号。负责人:王广禄,该社监事长。被执行人王国安,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葵花,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国安、赵葵花借款合同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2013)西长证经字第1216号公证书,于2017年6月7日以(2017)陕0103执207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王国安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88号15幢30502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125106001-10-1-15-30502-1)。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国安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88号15幢30502号(房产证号:1125106001-10-1-15-30502-1)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