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民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拜沙光与冶建英、马牙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拜沙光,冶建英,马牙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拜沙光,男,回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住青海省共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庆,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冶建英,男,回族,1957年10月20日出生,住青海省乌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牙刚,男,回族,1966年8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乌兰县。上诉人拜沙光与被上诉人冶建英、马牙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乌兰县人民法院(2016)青282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拜沙光表示愿意与二被上诉人及相关单位协商解决纠纷,并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拜沙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拜沙光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公 宝审判员 沈 宁审判员 祁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