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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绿民执字第433号-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佟朝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佟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绿民执字第433号-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被执行人佟朝军,男,196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佟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佟朝军未能按照绿园区人民法院(2010)绿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收到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绿民执字第433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常 弘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小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