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少平与张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平,张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837号原告:王少平,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广杰,莱州市沙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明,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吕兴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华春,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廷,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少平与被告张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计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旭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