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冯玉胡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冯玉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610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凤翔大道68号凤城郦都南区二栋首层01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隽,该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嘉慧,该分公司员工。被告:冯玉胡,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昭平县,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被告冯玉胡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献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颂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