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3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汤辉与被申请人陈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辉,陈平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3541号申请人:汤辉,女,xx出生,汉族,住xx。被申请人:陈平,女,xx,汉族,住xx。申请人汤辉与被申请人陈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汤辉提出请求,1、请求本院裁定拍卖或者变卖被申请人陈平抵押给申请人汤辉的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王家河办事处枫树新村社区的第101365号房屋;2、请求本院裁定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申请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优先偿还被申请人陈平所欠申请人汤辉的借款本金25万元人民币,利息8700元人民币(利息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按银行年定期利息计付);3、请求本院裁定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执行费等)得到清偿的担保。被申请人陈平辩称,1、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明申请人借款给过陈昌雄,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借款给过被申请人,即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担保的债权是存在的;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借款抵押合同书》记载,被申请人是借款人,抵押担保的是被申请人自己所借款项,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收到借款;3、根据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6月11日的借条,若借款属实,被申请人还款时间可持续到2017年6月10日,申请人只能在6月10日后才能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现其在6月8日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对主合同即借款合同是否成立提出了异议,属于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申请人汤辉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汤辉的申请。本案免收申请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任正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