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民申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云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云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申5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云县爱华镇瓦窑坝。法定代表人:王奎昌,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水电十四局昆华建设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下关人民南路**号。负责人:冯耀华,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云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水电十四局昆华建设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中民终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云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称已与对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愿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包靖秋审判员 吴立宏审判员 潘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