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伟松与邹秧、邹秀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松,邹秧,邹秀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6民初1033号原告:张伟松,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浦江县人,住浙江省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进,务川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邹秧,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县。被告:邹秀容,女,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县。原告张伟松与被告邹秧、邹秀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定于2017年6月19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张伟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伟松负担。审判员 杨 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羽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