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曲守学与戚长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守学,戚长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84号申请执行人曲守学,男,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五台乡,现住德惠市。被执行人戚长玉,男,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曲守学与被执行人戚长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被告戚长玉所欠原告曲守学105,100.00元,于2016年6月20日前给付原告曲守学人民币60,000.00元,余款45,100.00元自2016年7月起每月第一日给付原告曲守学5,000.00元,至2017年3月1日前全部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2,402.00元减半收取1,201.00元,由被告戚长玉负担。),因被执行人戚长玉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戚长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戚长玉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戚长玉名下工资账户等待达到执行标的后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已对被执行人戚长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吕同玉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