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民特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慈溪市颖光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无锡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颖光制衣有限公司,无锡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特171号申请人:慈溪市颖光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开发大道2373号。法定代表人:卢国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骊莲、张镇钢,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潘光春。申请人慈溪市颖光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光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颖光公司作为仲裁裁决确定的债权的受让人,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781号裁决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781号仲裁裁决予以执行。审 判 长  陆 超审 判 员  酆 芳代理审判员  刘博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婉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