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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涂筱玲、唐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筱玲,唐倩,赵小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涂筱玲,女,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倩,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小洁,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上诉人涂筱玲、唐倩因与被上诉人赵小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2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涂筱玲、唐倩在本院准予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限届满后,未依法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书面催缴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涂筱玲、唐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麒审判员 李伟杰审判员 龙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谭 洋 关注公众号“”